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達州市通川區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實施細則》的通知
一、文件出臺背景
為加強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審批工作,維護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結合通川區實際,出臺該《實施細則》。
二、制定文件的目的、依據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
貫徹落實《四川省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實施辦法》,強化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行為的監督管理,促進土地依法、有序流轉,加強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審批工作。
(二)制定文件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3.《四川省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實施辦法》(川農規〔2023〕6號);
三、主要內容(僅對主要條款進行解讀)
第二條是明確了審批事項實施機關和具體承辦部門。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在通川行政轄區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事項的實施機關包括區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由區農業農村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辦。
第五條明確了土地流轉審批行政許可條件。
(一)土地經營權流轉程序合法合規,遵循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四)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經營項目須符合糧食生產等產業規劃。
第七條明確了土地流轉實行分級審查審核范圍。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100畝及以上實行分級審批,100畝以下納入日常監管。對單個經營主體單次流轉土地規模在100畝(含)—500畝(不含)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審查審核;500畝(含)以上的,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合格后,報區人民政府組織聯席審查審核。對跨鄉鎮(街道)流轉的報區人民政府組織審查審核,對跨縣(市、區)流轉的報市人民政府組織審查審核。
第八條明確了審批程序。
(一)受讓主體與承包方(委托流轉方)就流轉面積、期限、價款等進行協商并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涉及未承包到戶集體土地等集體資源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
(二)受讓主體按照分級審批規定,分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人民政府政務(便民)服務中心綜合窗口提交申請材料。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專家等按照要求進行審查審核,并出具審批意見。
(四)審批通過的,受讓主體與承包方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未按規定提交申請或者審批未通過的,不得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活動。
第十條明確審批流轉主體需提供的材料
(一)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明,自然人有效身份證明;
(三)資信證明和信用報告,自然人個人信用報告;
(四)章程或合伙協議(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除外);
(五)農業經營項目規劃書(包括守信承諾書);
(六)土地經營權流轉意向協議書,涉及委托流轉需提供書面委托書,未承包到戶集體土地,需提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會議紀要。
申請人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發現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審批同意;已經審批的,撤銷審批意見。
第十一條明確了風險防控機制。
倡導“實物計量、貨幣支付”的方式確定并結算土地流轉費”,實行“先交租金后用地”,提倡約定按年提前預付土地流轉費,最大限度保障承包方權益。建立風險防范制度,對整村(組)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較大、涉及農戶較多、經營風險較高的項目,鼓勵流轉雙方設立風險保障金;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設施農用地依法落實補充耕地、土地復墾等義務。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存在有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拖欠土地流轉費等嚴重違約行為之一的承包方可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二條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提供服務的,可以收取適量的管理費用。
第十七條土地流轉合同管理及要求,重點要求要引導工商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要使用農業農村部制定的流轉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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