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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5號
達州市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4年第7號、2025年第2號),涉及我區10家不合格食品經營單位。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達州市通川區好一新李永海蔬菜經營部銷售的皺皮辣椒、樟樹椒
(一)不合格產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1、皺皮辣椒,抽樣單編號:XBJ24511702767531502ZX,購進/生產日期:2024-11-13,被抽樣單位名稱:達州市通川區好一新李永海蔬菜經營部,不合格項目:噻蟲胺。
2、樟樹椒,抽樣單編號:XBJ24511702767531499,購進/生產日期:2024-11-13,被抽樣單位名稱:達州市通川區好一新李永海蔬菜經營部,不合格項目:噻蟲胺。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調查,當事人銷售的皺皮辣椒2024年11月13日購進239斤,樟樹椒2024年11月13日購進166斤,截至12月3日檢查時已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時,上述產品已經全部銷售完畢,由于皺皮辣椒、樟樹椒屬于鮮活農產品,購買者購買后已使用,無法召回,召回數量0。
2、排查整改復查情況
經排查,當事人購進產品時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并保存有進貨票據。同時,我局要求當事人加強經營過程控制,組織管理人員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強化質量安全意識,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經營,并對當事人給予立案查處。
3、行政處罰情況
經調查,當事人共計購進皺皮辣椒239斤,購進價格為1.9元/斤,合計454.1元,銷售皺皮辣椒239斤,銷售價格2.5元/斤,銷售金額共計597.5元,獲利143.4元;購進樟樹椒166斤,購進價格為3.2元/斤,合計531.2元,銷售樟樹椒166斤,銷售價格3.8元/斤,銷售金額共計630.8元,獲利99.6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二、通川區復興鎮果名揚高檔水果經營部銷售的芒果
(一)不合格產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芒果,抽樣單編號:XBJ24511702767531406,購進/生產日期:2024-11-8,被抽樣單位名稱:通川區復興鎮果名揚高檔水果經營部,不合格項目:吡唑醚菌酯。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調查,當事人銷售的芒果2024年11月8日購進10盆(6斤/盆),截至12月3日檢查時已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時,上述產品已經全部銷售完畢,由于芒果屬于鮮活農產品,購買者購買后已使用,無法召回,召回數量0。
2、排查整改復查情況
經排查,當事人購進產品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由于貨少,所以未保存供貨商的資質文件、進貨票據。同時,我局要求當事人加強經營過程控制,組織管理人員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強化質量安全意識,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經營,并對當事人給予立案查處。
3、行政處罰情況
經調查,當事人共計購進芒果10盆(6斤/盆),購進價格為100元/盆,合計1000元,銷售芒果10盆(6斤/盆),銷售價格110元/盆,銷售金額共計1100元,獲利1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我局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00元;3、罰款5000元。
三、達州市通川區易大姐水果經營部銷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產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香蕉,抽樣單編號:XBJ24511702767531425,購進/生產日期:2024-11-11,被抽樣單位名稱:達州市通川區易大姐水果經營部,不合格項目:吡蟲啉。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調查,當事人銷售的香蕉于2024年11月11日購進3件(24斤/件),截至12月3日檢查時已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時,上述產品已經全部銷售完畢,由于香蕉屬于鮮活農產品,購買者購買后已使用,無法召回,召回數量0。
2、排查整改復查情況
經排查,當事人購進產品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由于貨少,所以未保存供貨商的資質文件、進貨票據。同時,我局要求當事人加強經營過程控制,組織管理人員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強化質量安全意識,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經營,并對當事人給予立案查處。
3、行政處罰情況
經調查,當事人共計購進香蕉3件(24斤/件),購進價格為55元/件,合計165元,銷售香蕉3件(24斤/件),銷售價格84元/件,銷售金額共計252元,獲利87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我局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87元;2、罰款5000元。
四、達州市世紀隆超市有限公司朝陽西路分公司銷售的菠菜
(一)不合格產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菠菜,抽樣編號:XBJ24511702767530345,購進/生產日期:2024年11月6日,被抽樣單位名稱:達州市世紀隆超市有限公司朝陽西路分公司;不合格項目:毒死蜱。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調查,當事人銷售的菠菜于2024年11月6日從達州市通川區祥榮蔬菜經營部購進,共購進了11kg,購進價格為4元/kg,共計44元,銷售價格為5.16元/kg,購進時履行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不知道所進菠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已全部銷售出去,共10.3674kg(蔬菜有自然損耗),貨值金額56.76元,違法所得53.5元。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立即啟動召回程序。
2、行政處罰情況
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53.5元。
3、排查整改情況
經排查,造成該批次菠菜抽檢不合格原因為種植時噴灑農藥導致抽檢不合格。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加強索證索票,特別是索取質檢報告,組織管理人員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強化質量安全意識,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經營。
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5日組織復查驗收,當事人已按要求進行整改。
五、達州市通川區曾曉波土灶酒坊銷售的高粱白酒
(一)不合格產品基本情況
1、產品名稱:高粱白酒,抽樣單編號:XBJ24511702767531312,購進/生產日期:2024-11-15,被抽樣單位名稱:達州市通川區曾曉波土灶酒坊;不合格項目: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
2、產品名稱:高粱白酒,抽樣單編號:XBJ24511702767531311,購進/生產日期:2024-11-15,被抽樣單位名稱:達州市通川區曾曉波土灶酒坊;不合格項目: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達州市通川區曾曉波土灶酒坊經營的2種高粱白酒均是其酒坊于2023年10月15日加工生產,一種加工生產數量20斤,銷售價為30元/斤,在其父親過生日時自用了15斤,剩下5斤銷售金額150元。另一種高粱白酒加工生產數量40斤,銷售價為10元/斤,銷售金額400元。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于2024年12月10日啟動召回程序。
2、行政處罰情況
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購進和使用食品或食品原料沒有查驗供貨者的許可或者備案證明、產品合格證明,索取銷售憑證,并保存相關證明。其加工生產的高粱白酒,經抽樣檢驗不合格。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購進食品原料時沒有履行查驗制度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購進食品或食品原料時沒有履行查驗制度的行為給予警告;對經營不合格的高粱白酒的行為給予:1.警告;2.罰款3700元。
3、排查整改情況
經排查,造成高粱白酒抽檢不合格原因系加工生產該批次白酒因工藝沒有控制好,口感有點差,略有點苦感,當事人購買了300克冰糖分別加在兩種規格的酒里改善白酒口感。該冰糖系其妻子2023年8月份在街上流動攤上購買的散裝冰糖,購買使用時也沒有履行查驗義務,致產品無法溯源。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加強進購銷售過程控制,認真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并對當事人進行普法教育,督促其認真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等相關法律知識,增強當事人的法律意識。
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10日組織復查驗收,當事人已按要求進行整改。
六、達州市通川區九典鮮小吃店銷售的鹵豬肘
(一)不合格產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鹵豬肘,抽樣單編號:XBJ24511702767531611,購進/生產日期:2024-11-14,被抽樣單位名稱:達州市通川區九典鮮小吃店;不合格項目:亞硝酸鹽(以亞硝酸鈉計)。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調查,當事人銷售的鹵豬肘原料是其2024年11月14日早上從朝陽農貿市場的一位流動小販處購買的,購買數量2.5kg,32元/kg,金額共80元。實際鹵制的成品重1.5kg,已全部銷售完畢,銷售價90元/kg,銷售金額135元。當事人于2024年12月9日啟動召回程序。
2、行政處罰情況
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加工銷售的豬肘肉,經抽樣檢驗亞硝酸鹽(以亞硝酸鈉計)不合格,銷售數量1.5kg,貨值金額135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購進食品原料時沒有履行查驗制度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一條 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 第一百零四條 、第一百零五條規定,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購進食品原料時沒有履行查驗制度的行為給予警告;對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食品的行為給予:1.警告;2.罰款3700元。
3、排查整改情況
經排查,造成該批次鹵豬肘抽檢不合格原因為當事人從朝陽農貿市場的一位流動小販處購買的原料,購進時沒有認真履行查驗義務,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加強進購銷售過程控制,認真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并對當事人進行普法教育,督促其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等相關法律知識,增強當事人的法律意識。
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10日組織復查驗收,當事人已按要求進行整改。
七、達州市通川區孫曉瓊蔬菜經營部銷售的芹菜
(一)不合格產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香芹,抽樣單編號:XBJ24511702767531002,購進/生產日期:2024-11-11,被抽樣單位名稱:達州市通川區孫曉瓊蔬菜經營部;不合格項目:噻蟲胺。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達州市通川區孫曉瓊蔬菜經營部銷售的香芹于2024年11月11日從食用農產品個體生產者陳春芳處購進,共購進了3kg,銷售價為10元/kg,已經銷售3kg,貨值金額共計30元,違法所得30元。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主動停止進購和銷售同品種產品,并啟動召回程序。
2、行政處罰情況
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調查。經查確認了達州市通川區孫曉瓊蔬菜經營部為達州市通川區朝陽中路金海商城農貿市場超市攤位38號攤販,當事人能提供供貨者為食用農產品個體生產者陳春芳的有效身份證明,按要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26日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3、排查整改情況
經排查,造成該批次香芹抽檢不合格原因為食用農產品個體生產者陳春芳種植過程中過量使用殺蟲劑導致。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加強進購銷售過程控制,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1.對當事人進行普法教育,認真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法律知識,增強當事人的法律意識;2.責令當事人繼續加強食品的溯源工作和對食品的自查工作,及時調整進貨渠道,確保經營的食品(食用農產品)不再出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問題。
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7日組織復查驗收,當事人已按要求進行整改,已停止銷售上述香芹。
八、通川區百姓百味餐飲美食店銷售的菜椒
(一)不合格產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菜椒,抽樣單編號:XBJ24511702767530649ZX,購進/生產日期:2024年11月8日,被抽樣單位名稱:通川區百姓百味餐飲美食店;不合格項目:噻蟲胺。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執法人員調查核實,抽檢產品系通川區百姓百味餐飲美食店負責人11月8日上午農貿市場購買的,供貨商是誰記不到了,共購進5.3斤,購進單價是4.5元/斤,共計23.85元,沒有票據。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立即進行自查,抽檢批次產品已使用完畢,無法召回。
2、行政處罰情況
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12 月2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一、當事人經營農殘(噻蟲胺)超標食品(菜椒)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二)項“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二、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事后積極主動配合調查,立即采取張貼告示對抽檢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經營非常艱難,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時菜椒本是農產品,但劃歸食品對待,其行為符合減輕處罰情形。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1日對通川區百姓百味餐飲美食店(郭素英)作出行政處罰如下:1、警告; 2、罰款5000元。
3、排查整改情況
經排查,造成產品抽檢不合格原因為種植環節使用農藥超量,導致銷售不合格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落實主體責任;制定并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規定,確保食品安全。
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1日組織復查驗收,當事人已按要求進行整改。
九、通川區新家宜生鮮超市銷售的原味香瓜子
(一)不合格產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原味香瓜子,抽樣編號:XBJ24511702767530132ZX,購進/生產日期:2024年10月1日,被抽樣單位名稱:通川區新家宜生鮮超市;不合格項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當事人銷售的原味香瓜子于2024年11月1日從好一新羅花生商貿購進的,共購進了兩袋(5斤/袋),購進價格為9.5元/斤,截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已全部銷售了,銷售價格為25.98元/公斤,貨值金額129.9元,違法所得129.9元。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立即啟動召回程序。
2、行政處罰情況
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味香瓜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14日對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如下:1、罰款5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129.9元。
3、排查整改情況
經排查,造成該批次原味香瓜子抽檢不合格原因為加工時添加二氧化硫導致抽檢不合格。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加強索證索票,特別是索取質檢報告,組織管理人員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強化質量安全意識,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經營。
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5日組織復查驗收,當事人已按要求進行整改。
十、達州市通川區果中源水果蔬菜經營部銷售的小臺芒
(一)不合格產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小臺芒,抽樣編號:XBJ24511702767530796 ,購進/生產日期:2024年11月8日,被抽樣單位名稱:達州市通川區果中源水果蔬菜經營部;不合格項目:吡唑醚菌酯。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情況
經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當事人銷售的小臺芒于2024年11月8日從通川區復興鎮陳大姐水果經營部購進的,共購進了1件5kg(除去筐子外,實際只有4.19公斤),購進價格為11.5元/斤,購進金額115元,銷售價格為18.8元/斤,會員價為17.8元/斤,購進時履行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不知道所進小臺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已全部銷售出去,銷售金額為147.39元,違法所得147.39元。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立即啟動召回程序。
2、行政處罰情況
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小臺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47.39元。
3、排查整改情況
經排查,造成該批次小臺芒抽檢不合格原因為加工時添加二氧化硫導致抽檢不合格。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加強索證索票,特別是索取質檢報告,組織管理人員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強化質量安全意識,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經營。
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5日組織復查驗收,當事人已按要求進行整改。
達州市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