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對應省直部門 | 清單序號 | 權力類型 | 權力名稱 | 備注 |
1 | 教育廳 | 54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行政處罰 | |
2 | 教育廳 | 56 | 行政處罰 | 對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違法頒發學位、學歷或者其他學業證書行為的行政處罰 | |
3 | 教育廳 | 57 | 行政處罰 | 對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教師的行政處罰 | |
4 | 教育廳 | 58 | 行政處罰 | 對以欺騙方式取得資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的行政處罰 | |
5 | 教育廳 | 59 | 行政處罰 | 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或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 | |
6 | 教育廳 | 64 | 行政處罰 | 對民辦學校違法辦學行為的行政處罰 | |
7 | 教育廳 | 65 | 行政處罰 | 對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民辦學校和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處罰 | 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行使 |
8 | 教育廳 | 66 | 行政處罰 | 對民辦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危害學校穩定和安全、侵犯學校法人權利或者損害教職工、受教育者權益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行使 |
9 | 教育廳 | 67 | 行政處罰 | 對同時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多所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所舉辦或者實際控制的民辦學校疏于管理,造成惡劣影響的行政處罰 | 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行使 |
10 | 教育廳 | 68 | 行政處罰 | 對社會組織和個人違反規定舉辦、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或者在民辦學校籌設期內招生的行政處罰 | 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行使 |
11 | 教育廳 | 70 | 行政處罰 |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行政處罰 | |
12 | 教育廳 | 72 | 行政處罰 | 對學校違反國家義務教育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
13 | 教育廳 | 73 | 行政處罰 | 對教師違反國家義務教育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
14 | 教育廳 | 74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幼兒教育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
15 | 教育廳 | 75 | 行政處罰 | 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禁止吸煙場所未按規定設置禁煙標識或違反規定設置吸煙器具的、個人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抽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
16 | 教育廳 | 76 | 行政處罰 | 對學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行政處罰 | |
17 | 科技廳 | 77 | 行政處罰 | 對在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獎勵活動中弄虛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騙取獎勵和榮譽稱號的行政處罰 | |
18 | 科技廳 | 78 | 行政處罰 | 對科技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故意提供虛假的信息、 實驗結果或者評估意見等欺騙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一方串通欺騙另一方當事人的行政處罰 | |
19 | 省民族宗教委 | 80 | 行政處罰 | 對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視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行政處罰 | |
20 | 省民族宗教委 | 81 | 行政處罰 | 對干擾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正常宗教活動的行政處罰 | |
21 | 省民族宗教委 | 82 | 行政處罰 | 對省外宗教教職人員擅自到我省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的行政處罰 | |
22 | 省民族宗教委 | 83 | 行政處罰 | 對非宗教教職人員和不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宗教活動的行政處罰 | |
23 | 省民族宗教委 | 84 | 行政處罰 | 對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傳教的行政處罰 | |
24 | 省民族宗教委 | 85 | 行政處罰 | 對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等違法活動的行政處罰 | |
25 | 省民族宗教委 | 86 | 行政處罰 | 對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行政處罰 | |
26 | 省民族宗教委 | 87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行政處罰 | |
27 | 省民族宗教委 | 88 | 行政處罰 | 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行政處罰 | |
28 | 省民族宗教委 | 89 | 行政處罰 | 對宗教活動場所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處罰 | |
29 | 省民族宗教委 | 90 | 行政處罰 | 對宗教活動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 |
30 | 省民族宗教委 | 91 | 行政處罰 | 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宗教事務條例》規定,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行政處罰 | |
31 | 省民族宗教委 | 92 | 行政處罰 | 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行政處罰 | |
32 | 省民族宗教委 | 93 | 行政處罰 | 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拒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行政處罰 | |
33 | 省民族宗教委 | 94 | 行政處罰 | 對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有《宗教事務條例》禁止內容的行政處罰 | |
34 | 省民族宗教委 | 95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銷售、復制宗教出版物或者傳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的行政處罰 | |
35 | 省民族宗教委 | 96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行政處罰 | |
36 | 省民族宗教委 | 97 | 行政處罰 | 對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贈的行政處罰 | |
37 | 省民族宗教委 | 98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組織信教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的行政處罰 | |
38 | 省民族宗教委 | 9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宗教事務條例》規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處罰 | |
39 | 省民族宗教委 | 100 | 行政處罰 | 對宗教教職人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政處罰 | |
40 | 省民族宗教委 | 101 | 行政處罰 | 對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等違法活動的行政處罰 | |
41 | 省民族宗教委 | 102 | 行政處罰 | 對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的行政處罰 | |
42 | 省民族宗教委 | 103 | 行政處罰 | 對宗教院校違反培養目標、辦學章程和課程設置要求的行政處罰 | |
43 | 省民族宗教委 | 104 | 行政處罰 | 對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宗教事務條例》規定,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處罰 | |
44 | 省民族宗教委 | 105 | 行政處罰 | 對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違反《宗教事務條例》相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
45 | 省民族宗教委 | 106 | 行政處罰 | 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資產、稅收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 | |
46 | 省民族宗教委 | 107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行政處罰 | |
47 | 省民族宗教委 | 108 | 行政處罰 | 對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行政處罰 | |
48 | 省民族宗教委 | 109 | 行政處罰 | 對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行政處罰 | |
49 | 省民族宗教委 | 110 | 行政處罰 | 對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處罰 | |
50 | 省民族宗教委 | 111 | 行政處罰 | 對宗教教職人員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行政處罰 | |
51 | 省民族宗教委 | 112 | 行政處罰 | 對宗教教職人員受境外勢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教職,以及其他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行政處罰 | |
52 | 省民族宗教委 | 113 | 行政處罰 | 對宗教教職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行政處罰 | |
53 | 省民族宗教委 | 114 | 行政處罰 | 對宗教教職人員組織、主持未經批準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活動的行政處罰 | |
54 | 省民族宗教委 | 115 | 行政處罰 | 對宗教教職人員未經備案擅自跨縣(市、區)主持宗教活動的行政處罰 | |
55 | 省民族宗教委 | 116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異地重建、擴建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行政處罰 | |
56 | 省民族宗教委 | 117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在寺觀教堂外利用投影、燈光或者其他手段營造大型露天宗教影像、圖像的行政處罰 | |
57 | 商務廳 | 2594 | 行政處罰 | 對辦展未按規定發布招展信息的行政處罰 | |
58 | 商務廳 | 2595 | 行政處罰 | 對辦展未按規定備案的行政處罰 | |
59 | 商務廳 | 2596 | 行政處罰 | 對商場、超市等公共場所不采取有效禁煙措施的行政處罰 | |
60 | 商務廳 | 2597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經營美容美發業務的行政處罰 | |
61 | 商務廳 | 2604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洗染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
62 | 商務廳 | 2605 | 行政處罰 | 對零售商或者供應商違反公平交易規定的行政處罰 | |
63 | 商務廳 | 2622 | 行政處罰 | 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企業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行政處罰 | |
64 | 商務廳 | 2623 | 行政處罰 | 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發行與服務相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
65 | 商務廳 | 2624 | 行政處罰 | 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企業違反資金管理及業務報告相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
66 | 商務廳 | 262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
67 | 商務廳 | 2628 | 行政處罰 | 對家庭服務機構違反經營規范的行政處罰 | |
68 | 商務廳 | 2629 | 行政處罰 | 對家庭服務機構未按要求訂立家庭服務合同、拒絕家庭服務員獲取家庭服務合同的行政處罰 | |
69 | 商務廳 | 2630 | 行政處罰 | 對家庭服務機構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檔案、跟蹤管理制度的行政處罰 | |
70 | 商務廳 | 2631 | 行政處罰 | 對家庭服務機構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行政處罰 | |
71 | 商務廳 | 2632 | 行政處罰 | 對家庭服務機構未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的行政處罰 | |
72 | 商務廳 | 2633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者銷售禁止流通的舊電器電子產品的行政處罰 | |
73 | 商務廳 | 2634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者收購禁止流通的舊電器電子產品的行政處罰 | |
74 | 商務廳 | 2635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者和舊電器電子產品市場不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 |
75 | 商務廳 | 2636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者未設立銷售臺賬,對銷售情況進行如實、準確記錄的行政處罰 | |
76 | 商務廳 | 2637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者銷售舊電器電子產品時,未向購買者明示產品質量性能狀況、主要部件維修、翻新等有關情況的行政處罰 | |
77 | 商務廳 | 2638 | 行政處罰 | 對待售的舊電器電子產品未在顯著位置標識為舊貨的行政處罰 | |
78 | 商務廳 | 2639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者將在流通過程中獲得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信息用于與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活動無關的領域的行政處罰 | |
79 | 商務廳 | 2640 | 行政處罰 | 對舊電器電子產品市場未建立舊電器電子經營者檔案的行政處罰 | |
80 | 商務廳 | 2641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者未建立舊電器電子產品檔案資料的行政處罰 | |
81 | 商務廳 | 2642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者收購舊電器電子產品未對收購產品進行登記的行政處罰 | |
82 | 商務廳 | 2643 | 行政處罰 | 對以商務、旅游、留學等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從事與賭博、色情活動相關的行政處罰 | |
83 | 商務廳 | 2644 | 行政處罰 | 對未安排勞務人員接受培訓,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未按規定為勞務人員購買在國外工作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未按規定安排隨行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 | |
84 | 商務廳 | 2645
| 行政處罰 | 對未依法訂立勞務合作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及在國外發生突發事件時不及時處理、停止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未對其派出的尚在國外工作的勞務人員作出安排的行政處罰 | |
85 | 商務廳 | 2646 | 行政處罰 | 對對外勞務合作經營企業未依法履行備案義務的行政處罰 | |
86 | 商務廳 | 264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
87 | 商務廳 | 2648 | 行政處罰 | 對零售商促銷行為違反《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
88 | 商務廳 | 2649 | 行政處罰 | 對市場經營者違反《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相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
89 | 商務廳 | 2650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
90 | 商務廳 | 2651 | 行政處罰 | 對主辦方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行政處罰 | |
91 | 商務廳 | 2652 | 行政處罰 | 對汽車經營主體違反《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
92 | 商務廳 | 2654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的行政處罰 | 視案情會同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協同分工施行 |
93 | 商務廳 | 2655 | 行政處罰 | 對回收拆解企業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認定書》的行政處罰 | |
94 | 商務廳 | 2656 | 行政處罰 | 對回收拆解企業未按照要求備案分支機構、回收拆解企業的分支機構拆解報廢機動車的行政處罰 | |
95 | 商務廳 | 2657 | 行政處罰 | 對回收拆解企業違規開具或者發放《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對已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的報廢機動車進行拆解的行政處罰 | |
96 | 商務廳 | 2659 | 行政處罰 | 對回收拆解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注銷登記,并將注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行政處罰 | |
97 | 商務廳 | 2660 | 行政處罰 | 對回收拆解企業未在其資質認定的拆解經營場地內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予以拆解,或者交易報廢機動車整車、拼裝車的行政處罰 | |
98 | 商務廳 | 2661 | 行政處罰 | 對回收拆解企業未建立生產經營全覆蓋的電子監控系統,或者錄像保存不足1年的行政處罰 | |
99 | 商務廳 | 2663 | 行政處罰 | 對回收拆解企業未按照要求建立報廢機動車零部件銷售臺賬并如實記錄“五大總成”信息并上傳信息系統的行政處罰 | |
100 | 商務廳 | 2664 | 行政處罰 | 對回收拆解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要求,對報廢新能源汽車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或者其他類型儲能設施進行拆卸、收集、貯存、運輸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將報廢新能源汽車車輛識別代號及動力蓄電池編碼、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錄入有關平臺的行政處罰 | 會同經信部門共同行使 |
101 | 商務廳 | 2665 | 行政處罰 | 對回收拆解企業出售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關要求,回收拆解企業將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給或者交予《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外企業處理的行政處罰 | 區綜合執法局牽頭,視案情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施行 |
102 | 省經濟合作局 | 4152 | 行政處罰 | 對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未按照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要求報送投資信息的行政處罰 | |
103 | 商務廳 | 行政處罰 | 對商務領域經營者未遵守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
104 | 商務廳 | 行政處罰 | 對商務領域有關經營者未按照有關要求報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況的行政處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