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達州市通川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為規范和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區關于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通川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達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達市府發〔2024〕4號)規定起草了《達州市通川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起草依據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
(二)《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號)。
(三)《達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達市府發〔2024〕4號)。
三、主要內容
《辦法》規定了總則、制定機關與制定要求、計劃與起草、合法性審核、審定與發布、備案與監督、評估與清理、法律責任、附則,共九章六十三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規范性文件定義和范圍。一是明確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由行政機關或者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行政公文。二是規定規范性文件不得增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設定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二)聚焦制定程序提升文件質量。一是規定規范性文件必須履行起草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以及公開發布五大程序,符合相關條件的還應進行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和公平競爭審查。二是規定聽取公眾意見應以公開征求為原則,非公開為例外。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還應聽取代表性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三是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起草單位應按規定開展初審后將政府規范性文件和初審意見送區市場監管局審查。
(三)完善合法性審核機制。一是明確規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機關集體討論決定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核,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二是規定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時,還應當提供起草單位合法性審核意見書。三是強調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審核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未經合法性審核、經合法性審核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審核意見修改完善的,不得提交制定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四)完善備案和清理制度。一是規定備案審查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二是強調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按規定報送備案。三是規定規范性文件施行滿1年后或者有效期屆滿的6個月前,制定機關或起草單位、實施單位應當組織對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五)健全行政規范性文件一般規定。一是規定規范性文件應當載明施行日期,在施行前予以公布,時間不少于30日。二是規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標注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確需超過5年的,制定機關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理由。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不超過2年。三是規定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擬繼續施行的,經合法性審核后,由制定機關在有效期屆滿前重新發布。

